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赵某某前怀某某人。
委托代理人: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邑县赵某某前怀某某第三队。
负责人:马占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赵某某前怀某某人。
被告: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赵某某前怀某某人。
被告:崔德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武邑县赵某某前怀某某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武邑县赵某某前怀某某第三队、岳某某、崔德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权有权作出合理处分,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起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苏富军
书记员:董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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