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刘某某
刘某某之母
宋立娟(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
北京环球医疗救援有限责任公司
李维国
彭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伍宇春
骆希良
原告李某某。
原告刘某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本案
原告,系
原告刘某某之母。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宋立娟,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环球医疗救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重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维国,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彭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代表人简子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宇春,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骆希良,系该公司理赔主管,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北京环球医疗救援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刘某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春宇
审判员:赵莉
审判员:于淑敏
书记员:轩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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