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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邓某某、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林金施,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邓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三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邓某某、潘某某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以坐落于宜昌市中南路22-2-109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富龙、房产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邓某某、潘某某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坐落于宜昌市中南路22-2-109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富龙、房产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建江

书记员: 张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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