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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富强与李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富强,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颖,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和平,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原告李富强与被告李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富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及其他因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被告借款后却拒绝偿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能追回。故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富强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富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秀卿

书记员:戴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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