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富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桦川县。
委托代理人陈士国,男,黑龙江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委托代理人陈桂清(系被告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现住桦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国与被告王洪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富国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富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富国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宇
书记员: 樊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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