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古宏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李某某诉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古宏清,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08年至2012年期间向原告借款6万元,出具欠条分5年还清。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王某某承认原告李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欠款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借款未到最后还款期限且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依据不足。2017年11月才到最后还款期限,被告称欠款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6万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霞
书记员:成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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