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钱崇锦、胡开凤,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
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建春、杨雷,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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