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宁某某康某银某种植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某某康某银某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某某纪昌庄乡讲理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梦琴,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宁某某康某银某种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玉平
书记员:李晓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