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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珍与孙某某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家珍
陈鹰(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齐忠东(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家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府城办事处碧涢路121号。身份证号:42222519411018002X。
委托代理人陈鹰,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事项,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齐忠东,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事项,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诉,代签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李丛春,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事项,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诉,代签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珍诉被告孙某某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珍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家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家珍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家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家珍负担。

审判长:李志刚
审判员:易秋霞
审判员:彭亚萍

书记员:曾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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