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珍
陈鹰(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齐忠东(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家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府城办事处碧涢路121号。身份证号:42222519411018002X。
委托代理人陈鹰,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事项,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齐忠东,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事项,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诉,代签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李丛春,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事项,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诉,代签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珍诉被告孙某某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珍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家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家珍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家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家珍负担。
审判长:李志刚
审判员:易秋霞
审判员:彭亚萍
书记员:曾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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