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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海与钱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家海,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沛,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钱程,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斌,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家海诉被告钱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钱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是宜昌市西陵区,合同履行地是武汉市蔡甸区,因此本案不应该由五峰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宜昌市西陵区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钱程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受理费5250.00元,退还原告李家海,由其到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另行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乔光海

书记员: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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