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家栋,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美,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熊德金,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远安县,
原告李家栋诉被告熊德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家栋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家栋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家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家栋负担。
审判员 王莉娟
书记员: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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