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栋
刘洪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
兰西金玉某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李家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洪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西金玉某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光中,职务经理。
住所地兰西县城西街运管站东侧。
原告李家栋与被告兰西金玉某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家栋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洪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西金玉某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土地回迁合同书,由被告动迁原告所有的房屋约45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约5000平方米,动迁方式为产权调换,约定当年建完当年回迁,回迁房屋为被告金玉某庭小区A1栋楼房39套面积3300平方米、A2栋楼房29套面积2750平方米、A2栋楼房南侧平房车库20套(1号至20号)面积700平方米(后附回迁楼房清单),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按约交付回迁房屋亦未协助原告办理回迁房屋物权登记手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13年7月1日签订的房屋回迁合同合法有效,判令被告履行房屋回迁合同交付约定回迁房屋,判令约定回迁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协助原告办理回迁楼房的物权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7月1日签订的房屋土地回迁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之规定,原被告签订房屋土地回迁合同书约定回迁房屋,具有物权效力,原被告签署合同约定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动迁各自取得不动产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土地回迁合同有效,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房屋回迁合同合法有效,判令被告履行回迁合同交付约定回迁房屋,判令约定回迁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协助原告办理回迁房屋的物权登记手续,其诉请行为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第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土地回迁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兰西县城西街兰西县道运输管理站南侧的兰西县金玉某庭小区A1栋楼房39套面积3300平方米、A2栋楼房29套面积2750平方米、A2栋楼房南侧平房车库20套面积700平方米的回迁房屋归原告所有。
三、被告自判决生效后立即交付约定回迁房屋即兰西县金玉某庭小区A1栋楼房39套面积3300平方米、A2栋楼房29套面积2750平方米、A2栋楼房南侧平房车库20套面积700平方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项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兰西金玉某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7月1日签订的房屋土地回迁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之规定,原被告签订房屋土地回迁合同书约定回迁房屋,具有物权效力,原被告签署合同约定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动迁各自取得不动产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土地回迁合同有效,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房屋回迁合同合法有效,判令被告履行回迁合同交付约定回迁房屋,判令约定回迁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协助原告办理回迁房屋的物权登记手续,其诉请行为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第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土地回迁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兰西县城西街兰西县道运输管理站南侧的兰西县金玉某庭小区A1栋楼房39套面积3300平方米、A2栋楼房29套面积2750平方米、A2栋楼房南侧平房车库20套面积700平方米的回迁房屋归原告所有。
三、被告自判决生效后立即交付约定回迁房屋即兰西县金玉某庭小区A1栋楼房39套面积3300平方米、A2栋楼房29套面积2750平方米、A2栋楼房南侧平房车库20套面积700平方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项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兰西金玉某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唐立军
审判员:刘海波
审判员:赵文柱
书记员:杨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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