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平
黄智勇(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官精灵(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湖北中建鸿友建设有限公司
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家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勇,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精灵,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枝江市。
被告:湖北中建鸿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二路一号新奥学府佳邻1栋2单元5层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578262728E。
法定代表人:杜德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家平与被告张某某、湖北中建鸿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家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2965.08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日原告到湖北中建鸿友建设有限公司工地上从事钢结构安装工作。
2016年8月28日原告在施工中受伤。
望判如所请。
审判长:吴绪华
书记员:黄燕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