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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凤某向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家凤
梅劲松(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向某某
向培造
熊进

原告李家凤(反诉被告)。
委托代理人梅劲松,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向某某(反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向培造(系向某某之父),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熊进(系向某某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凤(反诉被告)诉被告向某某(反诉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凤(反诉被告)、被告向某某(反诉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家凤撤回本诉、向某某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18元,依法减半收取309元,由李家凤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家凤撤回本诉、向某某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18元,依法减半收取309元,由李家凤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向某某负担。

审判长:郑新华
审判员:赵有名
审判员:邓永军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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