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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京信康某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丽,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蒋志涛,任董事长。
  被告:北京信康某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唐军,任总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京信康某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黄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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