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丽,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蒋志涛,任董事长。
被告:北京信康某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唐军,任总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京信康某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黄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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