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文乾,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被告:魏更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威,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蠡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
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更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晓丽
审判员 贾海永
审判员 刘凤嫣
书记员: 李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