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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宪政与徐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宪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立,女,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又名徐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宪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1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因做毛皮生意认识并交往,2012年10月,我委托被告从尚村皮毛市场代买激素獾皮,因前两次都是被告介绍,我自己到场验货后买的,对他挺信任。这次被告说有230张大的,每张465元,质量比较好没问题,我就把款汇过去了,总共106950元。我收到货后,发现次皮很多,皮质太差不能用,当下电告被告,被告说那就退回来,我告他换皮或退款都行。退回货后,被告说等几天就处理好,但再往后货也没发,款也不退,甚至电话也打不通了。为此事我多次找被告要求解决,被告却一拖再拖,电话不接。2016年2月27日我到被告家中找到他,被告称退货款已被他挪作他用,一时给不了我,经协商被告承诺分三年还款,并为我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在2016年第还三万元,但时至今日被告也分文未还。被告这种不顾商业信誉、不讲诚信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权,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欠原告货款10万元。被告徐某某(又名徐坤)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7日,被告为原告写下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李宪政货款100000万整,十万元整壹拾万元整分三年还清(2016年底还三万元整)徐坤2016年2月27日”。原告主张在欠条中约定是分三年还清,被告在2016年底没有还30000元。我们根据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况且原告也是外地人,为了减轻诉累,我们要求此次对100000元欠款一次性解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原告李宪政与被告徐某某(又名徐坤)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又名徐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受原告委托退货,退货货款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被告于2016年2月27日写下欠条,原告提交了该欠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陈述、质证权利,本院对欠条予以认定。被告在欠条中承诺分三年还清欠款100000元,其中在2016年底还3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约定给付第一笔款30000元,故主张被告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又名徐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宪政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徐某某(又名徐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素平

书记员:孔祥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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