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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肇东市太平乡万宝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张月,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市太平乡万宝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万宝村)。
法定代表人宗传国,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晓峰,男,现住兰西县。

上诉人李某某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明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月,被上诉人肇东市太平乡万宝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宗传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晓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1985年李某某与万宝村口头订立种植防风林的协议,由万宝村提供林地、树苗,由李某某种植并管理。约定李某某占种植林木的80%、万宝村占种植林木的20%。李某某共种植了1040棵杨树即李某某拥有832棵树权、万宝村拥有208棵树权。2002年万宝村将该诉争的林地转卖他人并于2004年1月30日给付李某某工资款3,000.00元。
经审理查明,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有庭审笔录、卖树款收据及记账凭证、支付李某某栽树工资明细账及转账凭证及证人李某某等人庭审证言等在卷证实。双方对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万宝村达成的种植树木口头协议,虽双方均认可种植树木利益分配为二、八分成,且李某某实际种植了树木,但对于协议具体分配内容均无证据予以证实,双方自2002年万宝村卖树后一直没有就种植树木利益分配达成一致意见,且万宝村已经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李某某栽树款3,000.00元。现李某某主张按照市场价格给付其实际种植树木利益款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李某某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00元,由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子君 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 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

书记员:辛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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