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王国旺
包德荣(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被告:王国旺。
委托代理人:包德荣,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国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邹红霞
书记员:王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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