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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吴君影(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李某万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正安镇正二村657号。
委托代理人吴君影,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户木乡杨庄村二区1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志芳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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