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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马学印,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表人:代传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瑛,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丽艳

书记员: 张誉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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