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娟,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武汉平致天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俊雄,该公司经理。
被告:十堰金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雪玲,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某诉被告武汉平致天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金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某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汉平致天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李宝某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宝某负担。
审判员 赵晓云
书记员:赵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