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宝海,男,195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平县医院,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桥西街,组织机构代码E0931224-8。
法定代表人:刘化龙,该院院长。
原告李宝海与被告阜平县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李宝海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宝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宝海负担。
审判长 刘胜玉 审判员 贾瑞涛 审判员 杨国军
书记员:仇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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