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宝海。
委托代理人卫金山,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广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大厂县县城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广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芦岩,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海诉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广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宝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宝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福金 代理审判员 史铁军 代理审判员 杨艳颖
书记员:马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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