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姜林文(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魏家军(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姜林文,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魏家军,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桤三
书记员:李绍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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