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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唐某交通运输集团鸦鸿桥运输有限公司、鲁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刘志萍
唐某交通运输集团鸦鸿桥运输有限公司
张子建(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
李术魁(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
鲁某某
周某某
王某某

原告:李某某,下岗工人。
委托代理人刘志萍,无业。特别授权。
被告:唐某交通运输集团鸦鸿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鸦鸿桥镇河西村。
委托代理人:张子建,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鲁某某,农民。
被告:周某某,农民。
被告:王某某,农民。
鲁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术魁,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唐某交通运输集团鸦鸿桥运输有限公司、鲁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树国
审判员:叶洪波
审判员:叶建军

书记员:李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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