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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成与承某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宝成
崔宝强(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
承某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唐慧丽(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宝成。
委托代理人崔宝强,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云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慧丽,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成与被告承某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宝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到2014年4月28日已满60周岁,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原告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主体不适格。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宝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李宝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到2014年4月28日已满60周岁,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原告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主体不适格。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宝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长:张宝贵

书记员: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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