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强
肖强(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李某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北省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李良,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强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保险人李某强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应按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原告李某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致十级伤残,被告应以按保险金额80000元的10%赔偿原告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李某强保险理赔款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保险人李某强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应按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原告李某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致十级伤残,被告应以按保险金额80000元的10%赔偿原告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李某强保险理赔款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回永兴
审判员:韩雪飞
审判员:陈铎
书记员:姚雪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