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因与单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徐景荣
单某某
帅秀海(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景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单某某。
委托代理人帅秀海,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单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3)肇东商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绥中法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再审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景荣,被申请人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帅秀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一审法院调解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3)肇东商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再审认为,一审法院调解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3)肇东商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艳文
审判员:朱丽
审判员:董晓东

书记员:王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