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宝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亚军,乐亭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阳泉经济技术开发权泉中北路银龙苑小区N楼(福祥公司办公楼)1-4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文,职务: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某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宝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自杰
书记员: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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