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华
曹某
马连庆(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宋秋峰(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王昆
原告李宝华。
原告曹某。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马连庆,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秋峰,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昆,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华、曹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华、曹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宝华、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宝华、曹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宝华、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宝华、曹某担负。
审判长:周玉荣
书记员:石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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