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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华、曹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宝华
曹某
马连庆(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宋秋峰(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王昆

原告李宝华。
原告曹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马连庆,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秋峰,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昆,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华、曹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华、曹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宝华、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宝华、曹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宝华、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宝华、曹某担负。

审判长:周玉荣

书记员:石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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