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德昌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德昌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唐山市路南区唐柏路檀庄中集车辆中转库,下简称德昌元货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德昌元货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德昌元货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唐山市德昌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唐山市德昌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卢山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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