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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某与牡丹江市阳某某铁某镇三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某某铁某镇3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雪(李某某儿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某某铁某镇铁空街****号。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某某铁某镇3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雪(李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某某铁某镇铁空街****号。
被告:牡丹江市阳某某铁某镇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某某铁某镇铁某街61号,组织机构代码50561064-8。
法定代表人:杨立山,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正华,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某某、李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阳某某铁某镇三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9.00元,减半收取计2584.50元,由李某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富淼
人民陪审员 高广明
人民陪审员 张长红

书记员: 马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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