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里,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远安县阳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阳坡煤矿,住所地远安县河口乡樟树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7001451U。负责人:黄辉,系该煤矿临时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芳,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远安县阳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阳坡煤矿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杨
书记员:胡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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