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增宏,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郧县金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二道坡村。
法定代表人:刘情厚,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郧县金某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子文
书记员:雷开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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