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少辉,田学炜,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少辉、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为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某村村民,系前后院邻居。被告的宅基地位于原告宅基地南侧。2014年3月份,原告在自家宅基地南侧建起四层楼房,该楼房的南侧距离被告已有平房的后墙大约2米左右。2015年8月,被告将该平房拆除在原位置上盖起三层楼房,三层楼房与原告四层楼房间的距离仍为原距离,即2米左右。被告三层楼房明显遮挡原告四层楼房中大约三层以下房间的阳光,原告的四层楼房现经营宾馆,被告的三层楼现出租为幼儿园。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照片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的四层楼房和被告的三层楼房均在李桑园村内自家宅基地上建成,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所建楼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诉称被告所建三层楼房是违章建筑未提供证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既然不是违章建筑,则其要求被告拆除该建筑,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和没有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本院支持。原告在自家宅基地南侧建房时距离被告已有的平房距离和现在两楼房的距离相同(大约2米左右),当时被告的平房就明显遮挡原告楼房中一层房屋的阳光,但原告的楼房是后建,遮挡阳光原告自愿认可,也未向被告主张遮挡阳光的损失。现被告拆除平房在原平房的地基上建楼房,原告明知且应当预见到建成三层楼房后必然遮挡自家楼房的阳光,但原告未予阻拦,目睹其建成,应视为原告认可其楼房建成后遮挡阳光的行为。另外,按照村民风俗习惯,村民应当在自家宅基地北侧建用于日常居住的正房,而原告违反常理在宅基地南侧建楼房,使得被告无论是改建楼房还是翻盖平房都必然遮挡原告楼房阳光,由此而向被告主张遮光损失费不符合情理。综上,被告楼房遮挡原告楼房阳光的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影响他人采光行为而给予被侵权人赔偿的立法本意,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凤国 人民陪审员 张云海 人民陪审员 孔 涛
书记员: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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