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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李又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
张杰(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杨超

原告:李某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又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杰,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超,系被告单位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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