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又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
张杰(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杨超
原告:李某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又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杰,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超,系被告单位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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