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
委托代理人:李宗满,男,河北李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华,男,河北李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
负责人:郁学峰,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凤凰东街19号。
委托代理人:陈明洁,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宗满、李志华,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明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当事人双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过错大小,以被告王某某承担80%事故责任、原告李某某承担20%事故责任为宜。被告王某某为冀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王某某按其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79250.8元(医疗费4761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40元+取出内固定物费用22000元+营养费7200元),超过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应赔偿10000元;原告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153194.45元(护理费13784.79元+误工费46048.77元+残疾赔偿金7322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135.29元),超过1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应赔偿110000元;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损失为115665.25元(79250.8元-10000元+153194.45元-110000元+鉴定费3200元+病历取证费20元),被告王某某应赔偿原告92532.2元(115665.25元×80%)。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在冀B×××××号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李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李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110000元,合计1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92532.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746元,被告王某某承担596.8元,原告李某某承担14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韦景余
书记员:纪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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