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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齐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运国,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齐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东胜 审 判 员  曹 菁 人民陪审员  张新林

书记员: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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