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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鲍志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龚丽娜(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鲍志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龚丽娜,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志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鲍志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宋敬宏

书记员:吴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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