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被告:左某某。被告:张春华。被告:张超。
李某某与左某某、张超、张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15.00元,减半收取计807.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雅洲
书记员:申圳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