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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左某某、张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被告:左某某。被告:张春华。被告:张超。

李某某与左某某、张超、张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15.00元,减半收取计807.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雅洲

书记员:申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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