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谭文豪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刘凤卿(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
谭文豪
谭景征
马海波
马文双

原告李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职业绥化市北林区宏鸣火锅店业主,现住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刘凤卿,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文豪,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双城市。
被告谭景征,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双城市。
被告马海波,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马文双,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谭文豪、谭景征、马海波、马文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谭文豪、谭景征、马海波、马文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谭文豪、谭景征、马海波、马文双地址不详,现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谭文豪、谭景征、马海波、马文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谭文豪、谭景征、马海波、马文双地址不详,现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免收。

审判长:那守信
审判员:邢晶波
审判员:薛秋

书记员:李淑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