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刘凤卿(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
谭文豪
谭景征
马海波
马文双
原告李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职业绥化市北林区宏鸣火锅店业主,现住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刘凤卿,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文豪,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双城市。
被告谭景征,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双城市。
被告马海波,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马文双,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谭文豪、谭景征、马海波、马文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谭文豪、谭景征、马海波、马文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谭文豪、谭景征、马海波、马文双地址不详,现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谭文豪、谭景征、马海波、马文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谭文豪、谭景征、马海波、马文双地址不详,现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免收。
审判长:那守信
审判员:邢晶波
审判员:薛秋
书记员:李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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