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
被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郭某某矿。
法定代表人:郑志辰,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平,河北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乾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
原告李某记与被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郭某某矿、李某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记负担。
审判员 张 盼
书记员:王志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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