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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廊坊华伦塑业有限公司、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兴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廊坊华伦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梦伦,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万文战、万雪柏,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廊坊华伦塑业有限公司、杨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廊坊华伦塑业有限公司、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8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邵心梅

书记员:许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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