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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顾宁宁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渊跃,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宁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赟,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摩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沙泾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单元。
  法定代表人:顾宁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赟,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顾宁宁及第三人上海摩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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