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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江西江龙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嘉琳,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江西江龙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唐志辉,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负责人:傅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江西江龙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梅国蓉

书记员:周皓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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