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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宁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安宁,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宁与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安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安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李安宁负担。

代理审判员  夏章庆

书记员:朱旭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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