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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安宁,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宁与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安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安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李安宁负担。
代理审判员 夏章庆
书记员:朱旭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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