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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肇东市四方粮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胡志明,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东市四方粮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国民,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仁辉,黑龙江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肇东市四方粮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肇东市四方粮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0日,被告肇东市四方粮库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00,000.00元,用于单位建设仓容,承诺用仓容费用还款,后被告于2016年偿还了100,000.00元,尚欠300,000.0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仍未偿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肇东市四方粮库有限公司承认李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肇东市四方粮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30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0元、保全费2,120.00元,由被告肇东市四方粮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树俊

书记员: 姜伯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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