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生于1973年8月27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奇,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某某,男,生于1971年10月15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被申请人:龚阳荣,女,生于1980年10月10日,汉族,宜都市人,住松滋市。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某、龚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高某某、龚阳荣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或者冻结200000元银行存款。申请人李某某以其所有的鄂D×××××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某某、龚阳荣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道明
书记员:胡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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