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吴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杨洁(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吴某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军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洁,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志骞,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俊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洁、被告吴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公正、与法无悖,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在此次事故中,被告吴某负全部责任,故对本案的损害后果,被告吴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冀B×××××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对原告的损失,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对原告先行赔付,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主张的交通费系实际发生的费用,酌定支持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轿车强制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9879.63元(医疗费6059.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误工费2600元+护理费900元+交通费2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公正、与法无悖,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在此次事故中,被告吴某负全部责任,故对本案的损害后果,被告吴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冀B×××××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对原告的损失,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对原告先行赔付,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主张的交通费系实际发生的费用,酌定支持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轿车强制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9879.63元(医疗费6059.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误工费2600元+护理费900元+交通费2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俊海

书记员:,否则由原告申请执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